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
1 目的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在外产品能安全有效地运行,保护设置场所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 a) 由本公司生产提供的气体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部件售后服务; b) 本公司安装施工的气体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售后服务; c) 用户单位委托我公司维护保养的其他单位生产或安装的灭火系统的售后服务。
3 服务内容、周期
3.1 不定期回访
3.1.1 售后服务部应不定期的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灭火系统运行状况,征求用户对公司的意见及满意程度,在《建筑消防设施用户回访记录》中作好记录。
3.1.2 无质量问题反映的,第一次回访工作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半年完成。以后不定期的对用户进行回访。
3.2 定期维护
3.2.1 气体灭火系统定期维护分半年期、二年期和四年期三种规格,维护内容见附件1、2、3。
3.2.2 泡沫灭火系统定期维护分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种规格,维护内容见附件4、5。
3.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服务分为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种规格,维护内容见附件6、7、8。
3.2.4 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定期服务为一年期一种规格,维护内容见附件9。
3.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服务为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种规格,维护内容见附件10、11、12。
3.3.6 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定期服务,服务内容记录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记录》上。
3.3 不定期检修
3.3.1 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系统实施灭火动作后,或应用户的要求,及时前往系统所在地进行修理、更换、恢复运行等工作,省内24小时内响应,省外72小时内响应。
3.3.2 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修,检修内容应记录在《建筑消防设施不定期检修记录》上。
4 服务过程中问题的处理
4.1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当场处理,不得拖延。
4.2 对于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凡不影响系统运行的,则可记录下来,汇报给售后服务部,由售后服务部作出新的安排。但可继续进行功能试验。
4.3 对于不解决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售后服务部,由售后服务部作出决定,并按售后服务部的决定执行。在此进程中,凡不影响功能试验的可继续进行功能试验;影响功能试验的,则待问题解决后,再做功能试验。
4.4 上述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式都应详细记录下来,写出报告,上交售后服务部、工程公司、技术部。